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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485-2007)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的设备设施设置、卫生质量、清洗消毒、检测评价和卫生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其他场所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

空调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处理冷却水的冷却塔及其它部件。

3.2 敏感区Sensitive area

人员聚集场所、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等。

3.3 PM10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10 μm

指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

3.4 视觉清洁Vision clean

目测通风系统内表面无粘结物和碎屑等污染物。

3.5 积尘量Amount of dustparticles

采集风管内表面规定面积的全部积尘,以称重方法得出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的积尘重量,表示风管清洗后的清洁程度或空调风管的污染程度。

3.6 开放式冷却塔Opening cooling tower

通风靠自然风力,在淋水填料周围设置百页窗的冷却塔。

4. 设备设施的设置要求 

4.1 新风口

4.1.1 新风口应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它污染源。

4.1.2 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有效防止老鼠、鸟类等异物进入。

4.2 空调机组和风管(道)

4.2.1 空调机组应设置初效过滤器、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4.2.2 风柜/盘管式风机排水盘的冷凝水排水管在与建筑物内的排水系统接驳之前的位置,应设置气隔或存水弯。

4.2.3 宜使用蒸汽加湿器,也可使用自来水喷雾型或利用冷水蒸发的原理操作的加湿器。

4.2.4 风管(道)应设置维护、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4.3 开放式冷却塔

4.3.1 开放式冷却塔的位置应远离公众通道或设置有效隔挡设施。

4.3.2 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入化学剂的入口。

4.3.3 邻近敏感区内的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在线消毒、检测设备。

4.3.4 开放式冷却塔池内侧应平滑及微斜,具备便于检查水塔内部表面及拆卸部件的行走通道,排水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且管径尺寸有利于快速排水。

5. 卫生质量要求

5.1 新风

5.1.1 空调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5.1.2 公共场所的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其它场所新风量应符合GB 18883的要求。

公共场所新风量要求


5.1.3 不能直接测定新风量时,公共场所室内CO2浓度值应符合表2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CO2浓度限值


5.2 风管(道)的送风卫生应符合表3的要求。

     风管(道)的送风卫生要求


5.4 冷却塔、盘管、表冷器产出的冷却(凝)水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6. 清洗消毒

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对空调系统相关部位进行清洗消毒:

6.1.1 风管(道)内表面积尘量>20g/m2

6.1.2 风管(道)内表面细菌总数>100cfu/cm2或风管(道)内表面真菌总数>100cfu/cm2

6.1.3 风管(道)积尘中检出致病菌或送风中检出b-溶血性链球菌;

6.1.4 冷却(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6.1.5 机组、盘管、风口等部件视觉有明显的污染物。

6.2 清洗消毒过程的卫生要求

6.2.1 从事空调系统清洗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空调系统清洗后,由被清洗单位的专业人员和经培训合格的清洗机构检验人员共同按照6.3.4的要求对清洗效果进行检查,必要时由卫生学评价机构对清洗效果进行检验。

6.2.2 空调系统清洗应采用机械清洗的方法,当风管(道)形状、尺寸(风管高度超过1米)不适合使用机械清洗时,可采用人工清洗方式,并遵循以下要求:

a) 风管(道)及其支撑应能够承受附加载荷;

b) 检修孔的类型及位置允许操作人员出入风道;

c) 进行人工清洗的操作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d) 做好操作人员的职业防护工作,应配备防毒面具、护目镜等个人防护用品。

6.2.3 空调系统在清洗过程中不得对本身及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6.2.4 空调系统清洗消毒应分区进行,并设置隔离区。

6.2.5 当冷却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时,应先对冷却水进行消毒处理,再将水排空。

6.2.6 从空调系统清除出来的所有固体污物均应进行封装处理。

6.3 空调系统经过清洗消毒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6.3.1 风管(道)内表面积尘量≤1g/m2

6.3.2 消毒后的风管(道)内表面致病菌不得检出,细菌总数、真菌总数的去除率大于90%,并符合5.3的要求;

6.3.3 冷却(凝)水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6.3.4 空调系统应视觉清洁。

7. 检测评价要求

7.1 卫生指标的检验方法按附录A执行。

7.2 卫生评价方法按附录B执行。

8. 卫生管理要求

8.1 人员管理

空调系统的管理应由暖通专业人员专门负责。

8.2 制度、档案管理

8.2.1 建立健全空调系统日常卫生维护和定期清洗消毒的卫生管理制度。

8.2.2 应建立空调系统卫生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a) 空调系统设计说明书、竣工图、主要设备的相关资料;

b) 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c) 日常卫生维护记录;

d) 清洗消毒资料记录;

e) 卫生学评价报告;

f) 空调系统故障处理情况记录;

g) 空调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3 日常管理措施

8.3.1 运行管理措施

8.3.1.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定期对空调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

8.3.1.2 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期间空调系统应正常运转,不得进行维修等使空调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作业。

8.3.1.3 建筑物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活动产生的气体污染物,不应通过空调系统对其它区域产生污染。

8.3.1.4 开放式冷却塔启用前应进行全面清洗消毒,运行期间应保持冷却水中消毒药物的有效浓度,并每三个月对冷却水水质进行嗜肺军团菌检测。

8.3.1.5 冷却(凝)水检出嗜肺军团菌时,应立即消毒。

8.3.2 设施设备管理措施

8.3.2.1 空调系统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存放无关物品。冷凝水应及时排走。

8.3.2.2送、回风口应设防鼠装置,并保持风口表面的清洁。

8.3.2.3 冷凝水盘应定期清洗消毒,并保持排水口畅通;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应每个月至少清洗一次;空调机组应每6个月清洗一次。

8.4 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期间管理措施

8.4.1 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

8.4.2 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调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或部件应当每周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8.4.3 空调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空调系统。